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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20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六十五條;其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依據住宅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並由內政部於106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60810377號令公告修正部分條文。
住宅法第一條明文宣示:為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主要為針對住戶想過「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經濟及永續使用」之生活,評估該住宅所能達到之程度,由專業之第三者客觀評估後,依性能水準清楚標示其等級,俾利消費者可就不同住宅間作比較,並依個人需求選擇購買合適之住宅。
另外,由於公正客觀之住宅品質標示,將使性能優良者得到較高之評價,有利於帶動住宅去蕪存菁之風潮,促進房地產建設產業轉型,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健全房地產市場及提昇住宅品質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