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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訊息 : 內政部營建署指定本中心為住宅性能評估機構
作者 info 於 2016年02月01日 17:40:00 (3671 次閱讀)

       營建署表示,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住宅性能評估之機構,係由內政部指定之專業機構辦理,目前內政部已於104年10月8日公告指定本中心為住宅性能評估機構,執行住宅性能評估相關業務,歡迎有評估意願者或民眾有相關住宅性能評估申請問題可電洽詢問。

       住宅法業於101年12月30日正式施行;內含住宅補貼、住宅市場、社會住宅、居住品質等四大領域,其中為提升居住品質,本部營建署依住宅法第37條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並經內政部於101年12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10811938號令發布實施。

       住宅性能評估分為新建住宅性能評估與既有住宅性能評估,評估類別分為: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光環境、音環境、空氣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等八大性能。新建住宅由起造人為申請人,八大性能類別應一併申請評估;既有住宅則由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視需求選擇申請評估之,建議以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節能省水、住宅維護等五項性能評估類別為優先。透過專業機構的評估了解住宅不易由外觀簡易判斷其性能,經住宅性能評估後,發給新建或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依性能水準及住宅性能項目之評定等級,供消費者選擇購買住宅之參考,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作為改善既有住宅相關設施參考,健全房地產市場及提升住宅品質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