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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住宅性能評估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及既有住宅性能評估,住宅性能評估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及既有住宅性能評估,並依下列性能類別,分別評估其性能等級:(一)結構安全、(二)防火安全、(三)無障礙環境、(四)空氣環境、(五)光環境、(六)音環境、(七)節能省水、(八)住宅維護。

新建與既有住宅性能類別之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及評分,依該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附表一至附表四辦理。前述各項性能類別,新建住宅應一併申請評估;既有住宅得由申請人視其需求選擇申請評估之。前述申請須檢具文件清單詳列如下表:

住宅性能評估申請文件清單

新建住宅初步評估
(領得使用執照前)
新建住宅性能評估
(領得使用執照後)
既有住宅性能評估
評估申請書
建造執照影本
使用執照影本
(既有建築亦可檢具合法建物證明文件)
核定工程圖樣
說明書
核定之竣工工程圖樣
辦理變更設計相關書圖資料
(領有初步評估通知書者檢附)
工程勘驗記錄資料
申請單位切結書
設計單位切結書
個人資料使用切結書
其他相關書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