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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住宅性能評估對象?

A1:

以新建住宅、既有住宅為適用對象,包括獨棟、雙併及各式集合住宅等。
  • 新建住宅:指具有新建建造執照,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之合法住宅。
  • 既有住宅:指新建住宅以外之其他合法住宅。

Q2:申請住宅性能資格?

A2: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為鼓勵性法令,不論是新建住宅之起造人;既有住宅之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均可檢具相關文件、圖說資料向經指定之評估機構提出評估申請。

Q3:何時申請住宅性能評估?

A3:

新建住宅性能評估:

起造人申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於領得建造執照尚未領得使用執照前,檢具申請書、建造執照影本、核定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評估機構申請新建住宅性能初步評估,並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核定之竣工工程圖樣、辦理變更設計相關書圖文件、工程勘驗紀錄資料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送請原評估機構查核確認。或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核定之竣工工程圖樣、工程勘驗紀錄資料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評估機構申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

既有住宅性能評估:

既有住宅之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評估機構申請既有住宅性能評估。經性能評估後,評估機構應發給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Q4:住宅性能評估內容?

A4:

住宅性能評估包含八項性能類別: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空氣環境、光環境、音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使住宅可以提供給居住者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經濟、永續使用之相關項目。

新建住宅應一併申請全部性能評估類別;既有住宅得由申請人視其需求選擇申請評估之,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既有住宅評估類別以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為優先。